林法〔2025〕72號
各市林業局:
《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林業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安徽省林業局
2025年9月2日
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森林資源,規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省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采伐包括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上的林木,包括喬木、竹子和灌木。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采伐管理,遵守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嚴格實行限額采伐、憑證采伐制度。采伐林地上的喬木、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應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第四條 采伐經依法審核審批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應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準予占用的林地取得建設用地手續后,其地上的林木作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管理,可不再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的林木屬于古樹名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或者天然林的,還應當遵守古樹名木、野生植物和天然林保護相關管理規定。采伐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特殊區域范圍內林木的,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分區施策、分類管理,總量控制、分項實施,責權統一、科學采伐,實現森林資源科學經營和永續利用。
第二章 采伐限額管理
第六條 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額,每5年編制一次。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應當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各編制限額單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為該單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徑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
第八條 國有林場的林木采伐限額,依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單獨編制。
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經營管理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森林經營組織和個人,其所經營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額可以單獨編制,納入該行政區域統計匯總。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森林經營組織和個人所經營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額,分縣進行編制和統計匯總。
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未納入前款規定單獨編限的國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額,以縣(市、區)為單位編制。
交通、水利、司法、農墾、部隊等非林業系統編限單位所經營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額,經相應主管部門同意后,納入屬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第九條 編限單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建議指標,自下而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省林業局。
省林業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
第十條 實行林木采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撫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分項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額。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地質災害應急等緊急情況,以及對松材線蟲病等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采取緊急除治措施,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組織采伐的單位和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林地上林木采伐和更新設計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消耗量在當年采伐限額中核銷,不再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一條 林木采伐分項限額按森林類別,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限額;按權屬,分為國有和集體采伐限額。
第十二條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由省統籌使用,專項用于因下列情形需采伐林地上林木且統籌使用縣域范圍內年森林采伐限額無法解決的情況:
(一)采伐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及重大自然災害等嚴重受損林木的;
(二)采伐影響電力線路、鐵路、公路、河道和水利設施等安全林木的;
(三)因修建森林防火隔離帶、防火道路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隔離帶,采伐林木的;
(四)在自然保護區內,因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采伐林木的;
(五)因實施省級以上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等特殊情況須采伐林木的。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采伐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請表;
(二)申請人相關身份信息;
(三)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四)有關采伐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株數、方式、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材料;
(五)超過規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設計單位和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交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采挖林木由林權權利人向相應的采伐許可證核發部門提出申請,提供包括采挖林木的地點、樹種、面積、蓄積、株數、權屬、更新措施和移植方案等內容的材料。采伐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在采伐許可證上標注“林木采挖”。首次采挖后進行假植的林木,可憑原采伐許可證再次進行移植,不再重新申請辦理采挖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一次性采伐人工商品林小班連片面積不超過5畝或者蓄積不超過30立方米的,實行告知承諾采伐審批,只需提交林木采伐申請表。
申請人同一年度內將同一林權宗地的林木拆分為數個少于5畝或者30立方米進行申請的,不適用承諾審批規定。
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流轉,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申請采伐時流轉雙方必須明確采伐后更新責任的承擔主體,并向發證機關提交雙方簽字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以下規定權限核發:
(一)縣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和設區的市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省林業局核發;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采伐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采伐其因流轉取得使用權的國有林地上的林木,參照集體和個人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林木采伐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發證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確認屬實后,予以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林木采伐許可證期限一般為6個月,但是不超過辦證次年3月底。涉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采伐,采伐期限可與建設項目批復有效期一致。
因同一建設工程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跨小班(或者地塊)發證。
第十九條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應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擬采伐小班的地點、面積、蓄積等應依法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當年的采伐限額分配、采伐申請審批以及采伐監管情況等信息向社會予以公示公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林木權屬不清或者存在爭議;
(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的林木;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四)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
(五)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上已載明抵押登記內容,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需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審批登記、采伐許可證核發臺賬制度,定期將伐區矢量數據等進行匯總和歸檔。
第四章 采伐規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積5畝以上或者采伐蓄積量30立方米以上,伐區調查設計材料須符合《安徽省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試行)》。
采伐遭受自然災害、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林木,可實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方案、森林火災損失評估(勘察)報告等材料已明確擇伐地點、林種、蓄積等內容的,可以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請,不再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探索短輪伐期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皆伐作業按面積審批。
第二十三條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撫育采伐、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依據《安徽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操作細則》劃分用材林和防護林主要樹種齡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森林經營培育的目標,確定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的參考范圍。
第二十四條 人工商品林主伐,單個采伐地段坡度25°以上的皆伐面積原則上一年內不超過75畝,坡度平緩、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擴大到300畝,淮河以北地區坡度25°以上、淮河以南地區坡度35°以上地段不得皆伐。
第二十五條 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禁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嚴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原則上禁止將天然林分改造為人工林分。對納入保護重點區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維護天然林生態系統健康的必要措施,以及國家安全等特殊規定外,禁止其他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開展天然林撫育作業的,必須編制作業設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禁止移植天然大樹進城。
第二十六條 采伐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采伐許可證和伐區調查設計書規定的地點、時間、范圍、數量、樹種進行采伐,不得異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
(二)嚴格控制樹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護好幼苗、幼樹、母樹和其他應當保留樹木。
(三)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一般不超過10厘米。
(四)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條 除撫育采伐、阻水片林清理、建設項目永久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采用天然更新方式等情況外,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采伐后的當年或次年在原采伐跡地上,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面積,更新質量應當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涉及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使用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非以木材生產為目的,對經濟林進行矮化、修枝和嫁接等經營活動,不破壞樹木根系的,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程,不必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上述經營活動導致林木死亡,森林植被達不到有林地標準的,經營者應及時補種樹木恢復植被。
第二十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對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采取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林木采伐監管機制。
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時,發證機關應當以《告知書》的形式,明確告知采伐申請人違規采伐和未履行更新造林義務的法律責任。
對于不誠信的組織和個人,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采伐審批系統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單,作為嚴格審核和重點監管對象。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采伐更新作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3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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