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131313113213/202508-00054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旌德縣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發布日期: | 2025-08-11 |
| 發文字號: | 政辦〔2025〕36號(JDXG-2025-02-07)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旌德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住建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602700 |
| 索引號: | 123131313113213/202508-00054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旌德縣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
| 發布日期: | 2025-08-11 | ||
| 發文字號: | 政辦〔2025〕36號(JDXG-2025-02-07)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旌德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住建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602700 | ||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旌德縣保障性住房配售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辦〔2025〕36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旌德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旌德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規范管理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政辦〔2025〕2 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限制處分權利,以保本微利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配售并且實施封閉管理的配售型住房。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開發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是指由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負責保障性住房的開發、收購、配售、回購以及運營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規劃編制、計劃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
發改、教體、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規劃、審計、公積金、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按照“以需定購、以需定建”的原則,合理確定房源籌集計劃,依托部、省、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等載體,建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采取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全程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以70—120平方米為主;收購、盤活、轉化的存量項目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八條 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產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住建、發改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共同核定的配售均價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并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時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轉化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統籌使用。
第十條 旌德縣城區內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體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須確定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申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規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售:
(一)制定配售方案。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配售方案。
(二)發布配售公告。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發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準入條件、銷售價格、登記方式、選房辦法等。
(三)購買資格審核。申購家庭根據配售公告規定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初核后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購房資格。
(四)公開選房。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審核通過名單,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選房。
(五)申購家庭選定房源后,與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合同中載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和申購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按規定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擅自轉讓、調換。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納入選房范圍后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納入選房范圍,但因無與其戶型面積標準匹配的房源可選導致放棄選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九條 購房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回購申請:
(一)因購房家庭工作變動等原因離旌的;
(二)其他確需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回購的保障性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設立戶口及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按照原購房價格減去房屋(主體和裝修)折舊費用,再加上依據銀行存款利率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的利息后確定回購價格。利息不計復利,房屋持有年限不足1年的不予計息。回購價格不考慮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添附成本等相關費用。房屋主體折舊按照住房使用年限50年(年折舊率2%)、裝修折舊按照使用年限10年(年折舊率10%)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均折完即止。房屋持有年限自辦理入住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議日期計算,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回購價格=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原購房價格(主體部分)×(房屋持有年限×2%)]-[原購房價格(裝修部分)×(房屋持有年限×10%)]+[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簽訂回購協議日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限]。
回購申請審批通過后,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回購,解除合同并備案,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
第二十二條 申購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并將申購家庭列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四條 旌德縣城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