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發
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補發
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辦理地點:縣婦幼保健院三樓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