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辦理標準。企業對開辦的建設項目是否需要辦理環評的標準是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 部令 第16號),根據項目建設內容,確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環境影響報告表。如項目屬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可由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安徽省)(網址http://112.27.211.31/REG/)自行登記備案。
三、如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四、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具體項目的環評審批事宜,建議企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咨詢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