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食品經營戶申請登記、變更、延續、注銷、補證申請業務的辦理。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三、受理機構
轄區各市場監管所
四、申請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目錄
(一)新辦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1、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說明并附改變的資料;(或日常監管部門所提供的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確認證明及未因違法行為正被查處證明)。
(三)變更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企業名稱或地址名稱變更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企業或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應提交任命文件。
(四)補辦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五)注銷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六、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受理→辦結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理期限: 20工作日;
承諾辦理期限: 2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期限不包含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時間)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結果送達
現場取件或郵寄方式送達。
十、服務電話
旌陽市場監管所:0563-8603161
城郊市場監管所:0563-8025789
三溪市場監管所:0563-8058085
廟首市場監管所:0563-8621048
白地市場監管所:0563-8630069
蔡家橋市場監管所:0563-8056056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電話監督投訴:0563-8602675。
現場監督投訴: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旌德縣旌陽鎮西門北路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