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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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公布修訂之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2019年5月15日實行。修訂之后的條例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開質量上有所優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體現近年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果,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4月16日《寧波日報》)。
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11年后的首次修訂。11年來,現行條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修訂很有必要。
修訂后的條例亮點不少,比如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公開與否的界限,同時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等,與公眾期待比較吻合。如果用一些關鍵詞來概括總結,這些亮點主要體現了“自信”與“理性”。
11年前,很多政府信息是不公開的,這被認為是缺乏自信。現行條例等于是在倒逼政府主動公開信息,雖然每年會取得一些進步,但主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與社會期許有一定距離,例如一些地方在政府透明度評價中顯示不及格。
坦率地說,現在一些政府信息應公開而未公開,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像有的地方擔心公眾會“挑刺”,有的部門憂慮公開后惹來麻煩。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則充分體現出自信,要求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更多信息,既是服務公眾,也是為了讓公眾更好地監督。
所謂理性,體現在多個方面。譬如,進一步明確了公開與否的界限,這也是一種進步。雖然說政府信息公開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有邊界,理應兼顧各方利益。之前,部分政府信息是否公開處于模糊地帶,此次修訂讓界限更清晰。
再比如,對于少數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這是針對新問題作出的理性修訂,因為重復申請信息公開會造成行政成本增加。
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僅最大化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還將助推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再上新臺階。此外,對于經濟社會發展也有重要意義,因為擴大信息公開范圍后,過去部分“沉睡”的政府信息可以讓社會共享。
目前,各地政府、各個部門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信息公開制度化當然是好事。但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有關方面就應根據新條例完善自己的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做到與時俱進。
去年,《半月談》記者調研發現,一些地方政務公開雖然“上墻進欄”,有的還“曬”在網上,但內容不翔實、或時間滯后、或只見結果不見過程……也就是說,上述地方雖然公開了政府信息,但實際上打了折扣。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開在內容、時間等方面缺少相應的標準。如果能以科學合理的標準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等,效果顯然會不一樣。
近年來,在預算編制及公開方面已執行相應標準,即財政支出預算科目分為“類”“款”“項”“目”,從“類”到“目”越來越細,公眾越容易看懂。但除預算公開有標準外,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似乎缺少標準,有必要制定相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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